2014年7月,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资助标准,进一步细化资助比例。为使各地区、各高校和广大学生更好地了解有关情况,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办理、发放等工作,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目前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资助政策,逐步建立起覆盖学前教育至高等教育各阶段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资助范围不断扩大,资助标准不断提高,资助领域不断拓展,保证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目前,在本专科教育阶段,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为主,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建立了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津贴、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在内的多元奖助政策体系。中央财政每年投入高校学生资助经费约223亿元,惠及约660万名学生。
二、为什么要调整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规定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数额,此项规定一直执行至今。这一政策规定是在当时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刚刚起步的情况下制定的,从执行效果看有力地推动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快速发展,基本满足了大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需求。截至2013年底,全国累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1032亿元,惠及约1000万名学生。
近年来,一些省份陆续上调了本专科学生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部署,研究生教育也将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全面实行收费制度。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6000元的资助上限已难以满足学生需求。同时,原来统一设定的全国总体20%的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未能体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在不同区域和院校间的分布差异。为更好地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需求,决定调整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进一步细化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
三、本次对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如何进行调整完善?
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并进一步细化资助比例。具体为:
一是调整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综合考虑本专科学生收费标准调整和研究生全面收费等因素,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调整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最高限额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在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中,国家助学贷款主要定位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上述贷款额度基本可以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需要。
二是进一步细化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全国平均资助比例应与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各地区、各高校资助比例应与本地区(本高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根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奖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目前,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全国平均资助比例为20%,各省份具体资助比例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确定,其中:东部地区为13%—17%,中部地区为21%—22%,西部地区为27%—29%。上述比例基本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不同地区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比例需求。研究生学习和生活成本相对较高,获得资助的渠道比本专科生更多,因此不对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作出具体规定,而由各地区、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
四、研究生为什么原则上要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通知》提出,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研究生户籍变动较为普遍,与本专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联系松散,且贷款额度相对较高,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难度较大。二是高校掌握研究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奖助政策情况,更能准确掌握研究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需求。三是进一步明确高校为责任主体,更有利于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避免出现两种贷款都可以申请但又都无法获得的现象。四是对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模式作出原则性限定,有利于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日常管理。需要说明的是,研究生申请办理校园地贷款只是原则性要求,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办理生源地贷款。
五、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调整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政策是否也相应调整?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调整后,《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有关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标准也将相应调整,具体为:
(一)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由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调整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高等学校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以及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标准,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调整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