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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教育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7-03-16 10:17:09 来源:本站编辑 作者:管理员 浏览量:199

心理健康教育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教育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和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心理素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宗旨和任务

 

第一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院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主要举措,是促进当代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第二条 以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为主要组织形式,调动多方面力量,对学生广泛进行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运用讲座、专题教育、开设选修课、团体和个别心理咨询等手段,提高大学生心理社会适应的能力,促进当代大学生理想人格的形成和发展,使学生的心理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和身体素质协调发展。

第三条 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帮助他们处理好环境适应不良、自我管理困惑、人际交往障碍、交友恋爱受挫、考试紧张焦虑、求职择业矛盾、人格发展缺陷、情绪调节失衡、经济困难压力等心理问题,提高健康水平、开发个人潜力,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 以宣传普及心理健康教育知识为主要内容,使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了解心理健康对成才的重要意义。为学生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途径,使其掌握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自觉开发智力潜能、培养创新务实精神;讲授心理调适的方法,培养其具有坚强的意志品质和树立战胜挫折的信心,学会积极面对和处理学习、生活中的各种心理应激因素,提高其自我控制、有效调节情绪和情感的能力,从而消除各种心理困惑。

第五条 预防学生中由于心理困惑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并进行必要的危机干预。通过提高广大学生的认知水平,使其科学掌握心理应激的应对策略,不断完善个性因素,并充分利用社会支持等外部资源,作出正确的、适度的心理反应。最大限度地消除心理困惑而引发的各种突发事故的隐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录属于学院学生工作及保卫处,设心理专职教师1名,兼职教师6名(学院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专兼职心理教师配备进行调整)。

第七条 要着力构建全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建立包括院级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分系(部)级心理咨询机构、学生心理健康组织三级网络结构。今后一段时间将重点放在各系部和学生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机构的组建和进一步完善工作上,从而可以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心理困惑、心理障碍和心理变态等心理问题,做到渠道畅通、矫正及时。

第八条 科学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普查,进行科学规范的心理测试,引进必要的心理测试量表、完善心理咨询网站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学生心理档案,加强跟踪辅导,并对心理测试结果作出科学的评价和利用,对普查结果,学生心理档案等严格保密。

 

第三章 原则和方法

 

第九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重在建设,立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要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网络和体系。

第十条 学院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有关内容纳入德育工作计划,并按照中宣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以及《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思想道德修养教学大纲》的要求,在思想道德修养课中,科学安排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并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选修课。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暂开设为必修课,每生32学时。课程的设置以国家相关文件及学院实际情况为依据。

第十一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全院教职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任课教师要将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渗透进对学生的教学工作过程中。辅导员不仅要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作用,同时也要在增进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十二条 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要注意区分学生的思想道德问题和心理问题,要善于对学生的心理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或咨询,遇到有疑难问题时要及时主动地与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沟通联系,以便给有心理困惑、心理障碍的学生以及时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 心理辅导或咨询工作要通过个别咨询、团体咨询与辅导活动、心理行为训练、书信、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心理咨询活动,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要严格把握区分学生一般的心理困惑问题和心理障碍、心理变态等特殊问题的界限,必要时,要与专业卫生机构取得联系,邀请专家进行会诊,个别学生要及时转介到医院诊治。

第十四条 要充分利用学院广播站、校刊、校报、橱窗、板报等宣传媒介,通过第二课堂活动,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通过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健康、高水准的氛围,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

 

第四章 队伍建设和保障

 

第十五条 努力建立一支专、兼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通过专、兼、聘等多种方式,建立一支以少量精干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第十六条 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原则上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管理序列,承担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学、科研和参加心理咨询的兼职教师均要计算其工作量,纳入年度考核工作,并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量及具备的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教师或研究等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队伍的培训,其专职教师的培训工作要加入我院师资培训计划,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所必备的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技能。对辅导员以及其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干部、教师进行有关心理健康方面的业务培训,逐步建立培训机制和制度。有序、有计划地指派专、兼职人员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培训班,并取得权威机构颁发的心理辅导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研究。积极组织参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调研与学术交流活动,围绕大学生心理现象及其特征,以及影响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原因与对策、当代大学生理想人格的培养等问题开展科学研究,为切实解决大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心理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第十九条 确保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经费投入,按生均每年5-10元的额度列入专项经费,并逐年有所增加。心理健康教育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心理健康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转,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咨询设备添置,组织专题辅导、讲座、报告,征订报刊杂志以及师资培训等项目。

第二十条 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检查和考核工作。实行主管领导负责,以学生德育教育工作队伍为主体,专职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为骨干,聘请兼职人员参与,业务教师紧密配合专、兼职结合的工作体制。学生工作及保卫处做好全院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具体工作。定期对全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总结和自我评估,加强与省内外高职高专学校的交流,努力使这项工作走到全省同类学校的前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及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